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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来源:万博appmanbetx官网登录    更新时间: 2024-09-26 06:54:48 访问次数: 1

  关于征求《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裕安区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止。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裕安区齐云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环保大楼8楼区市场监管局8005办公室,邮编:237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六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六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围绕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且在政策申请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1.对新获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裕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1.对本区内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满15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

  2.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详见附件2)。

  (一)申请对象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合乎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一)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奖补资金。

  (二)本规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上级如有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上级奖励政策执行,区级不重复兑现。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度获得的质量和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裕政〔2022〕55号)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裕政办〔2021〕26号)同步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全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企业、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区政府质量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获奖企业(组织)应将奖励经费应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一)在裕安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拥有非常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获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九条 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提出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方案,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应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定。

  评选委员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并评判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成绩。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企业(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区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如申报企业(组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企业(组织)。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企业(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分别奖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20万元、提名奖获奖企业(组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企业(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获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区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裕政〔2022〕55号)同步废止。

  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裕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缺陷消费品,是指《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消费品。《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六安市裕安区行政区域,且在本区域纳税,并依法主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因监督抽查、媒体曝光以及责令改正等客观因素产生的缺陷消费品召回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一)实施召回产品补助。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 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开展正面宣传。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开展正面宣传,防止召回企业因履责被误解,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

  (一)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积极努力配合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及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二)满足上述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激励资助申请受理后,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二)激励对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文件精神,围绕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和高效运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024年9月,根据质量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经单位内部审核及多次修改,形成《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奖励范围及标准、奖励流程、附则三个方面。

  奖励范围及标准部分明确了申报对象必须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且在政策申请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具体奖励范围涉及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缺陷召回三个方面。

  质量品牌方面:一是对新获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裕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一是对本区内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满15年有效期的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二是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业务,且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缺陷召回方面: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奖励流程部分规定了申请对象需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附则部分对申报奖励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要求作出了补充说明。对于上级有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上级奖励政策执行,区级不重复兑现。

  《规定》另附《六安市裕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两个附件。

  来信来访渠道 邮寄地址:裕安区齐云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环保大楼8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005办公室,邮编:2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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